6.加强治保委、调解委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健全制度,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20世纪中叶,以拉伦茨(Karl Larenz)为代表的评价法学认为,立法者和法律适用者的活动终归是未然的发展过程,处于中心地位的应当是在各条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中表现出来的价值判断。任何一项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需要从结果上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来进行评价。
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该将实在与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将来,特殊与普遍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才能做出价值权衡。第157条:合同必须照顾交易习惯,以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予以解释。[19][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9页。三、无类似情况,则以解释者本人定出之规定处理有关情况。(三)个人的价值准则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在张某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某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某焕死亡结果的发生。[9] (二)杨某电梯劝阻吸烟案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对这些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3]其三,从利用法律数据统计工具到运用法律人工智能工具。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定位于全国各级法院集中汇聚和发布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这意味着,结构主义本位的治理模式并不完全排斥管控权力的行使,相反,治理模式中必然涵盖管控模式的要素。[12]目前,全国四级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理想的审判流程数据应当由系统自动抓取,摆脱人工录入的限制。既往全国四级法院分别负责本院的审判流程信息管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本辖区内的法院审判流程信息进行汇总,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为推进和实现审判流程信息的有效利用,应当在以下方面着力:第一,制定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标准,实现数据生成的规范化。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经历了从相对封闭到全面公开的过程,彰显着管理思路的更新、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管理方式的迭代。
因此,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应当依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而形成二元格局,个案中形成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对象应当具有特定性。与裁判文书、庭审信息和执行信息不同,审判流程信息是纯粹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能够将案件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相对分离,以流程控制权制约实体审判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该模式下,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往往是事前措施多,事中和事后监督少,无法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全程动态管理和监督,故难以切实保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障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实现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监督。[8]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这些信息汇聚成审判流程的大数据,蕴藏着巨大的价值。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能,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目的在于保证承办案件的法官及其审判组织所从事的审判活动和最终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集体意志。
职能主义本位的管控模式的形成,肇因于多种因素:第一,对审判流程管理功能的认知。《规定》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向当事人公布的审判流程信息的内容,包括诉讼程序性信息、诉讼事项处理信息、诉讼文书信息以及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笔录信息等。
同时,基于个案向当事人公布立案信息,合议庭信息,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凭借密码获取审判流程信息,其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人民法院应对以上验证信息进行采集并核验,避免发生行为人盗用他人信息获取个案审判信息的情况。
审判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将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通过社会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正审判。在管控模式下,院庭长的监督和控制为全部动力来源。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审判公开是三大诉讼法共同规定的基本诉讼制度。也即,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信息外,其余的审判流程信息均纳入公开的范围。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彰显着审判管理思路的更新、审判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审判管理方式的迭代。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审判流程管理在提升审判效率的同时,也以信息公开为抓手,逐步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相较于社会公众,当事人更具有监督的动力,丰富全面的公开信息以及明确的法定义务为当事人有效行使监督权提供了空间。分析指标是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参考性指标,包括当庭结案率、审判人员平均结案数等。
挖掘、分析和利用这些数据,应当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其一,从关注局部数据到关注整体数据。从实证研究成果看,既往的审判流程信息统计软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软件指标设置单一,适应性较差,操作过于依赖人工,导致数据未能及时更新,无法真实反映司法审判情况。
基于此,审判流程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促进并优化审判主体与案件的关系,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既往的司法统计对数据的应用更多是寻求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很多条件是不确定的,或者没有纳入考量的视野,很多决策的失误就是由于这种个别因果关系的误导。
审判流程的每一个节点都会留下大量的动态信息,如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状与立案受理的时间、受理案件后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案件证人出庭的情况、法庭休庭情况、诉讼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等。需要在管理方法上实现从数据统计到信息利用,不断完善全国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推进结构化数据的互通共享,全面拓展审判流程信息服务审判管理与提升审判质效。从《规定》制定的目的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以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法官审判权的规范行使,将形成与既有院庭长监督共同作用的机制。
同时,有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较快,例如贵州省法院办公自动化系统采用统一建设、分级部署,系统实现了内部流程事项全覆盖,审判管理信息全程留痕、有效服务、信息真实。第二,改进法院审判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输入和统一分类。
二是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个案管理。职能主义本位的管控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在这种以纵向关系为视角的管理逻辑中,重视管理者的意志和命令,但其他管理参与方(法官、当事人等)的意志被忽略,从而导致无法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目的。
需要在管理模式上推进从管控本位到治理本位,落实院庭长职能转变的改革思路,推动院庭长依法依规行使程序性事项审批权力。[6]参见杨炎辉:让司法公开发挥全方位倒逼效应,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9日第2版。
三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自我管理。换言之,院庭长应当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示和纠正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的不当行为,保障案件的审理进度。三、审判流程管理方式的迭代:由数据统计向信息利用 现行审判流程管理的运行机制是将案件处理过程分解为若干阶段,再把每个阶段细化为若干节点,并对每个阶段与节点配置固定时限,然后通过专门的软件程序在相应的管理平台上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管理。[13]江必新: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21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保障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效果,人民法院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核验义务以及更正义务。
高级法院之间的数据基本没有互通,以至全国的审判流程数据形成了一个个数据孤岛。充分利用全国汇集的审判流程信息,能够通过数据的整合及交叉复用,形成法官行为偏好及行为模式等大数据,有助于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并进一步助益审判业务的科学化。
[3]虽然,司法公开是一种中立、消极的司法治理手段,但司法公开与司法监督之间存在一种转换关系,即公开的信息越多,越能提高监督的力度和质量,创新监督的方式,反之亦然。所谓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文章发布:2025-04-05 16:50:20
评论列表
这两个问题似乎也没得到体系性解决,也构成了另一种体系的破裂或不圆满。
索嘎